舆论要充分发挥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正义,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的下,做出更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与大众情感的判决,但不能过度干预司法,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工具,因此需要二者的协调,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有效的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平衡制度,接下来从舆论与司法关系两个角度来解决二者的冲突:(一)从舆论角度应采取的措施舆论对司法关系的监督分为新闻媒体和公众两个方面,就新闻媒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对司法活动的如实报道与客观分析,而不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肆意报道,威胁法律权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进行新闻媒体体制改革,提高新闻媒体机制运行的独立性当前,我国很多媒体都是机关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虽然在业务开展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性,但在体制上接受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
曾经很长一段时间,这方面的理论争辩主要存在于坚守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官方学者与信奉自由主义思想的其他学者之间。本文删节版以《要好民主,不要坏民主》为题发表在《南风窗》杂志2013年第九期:http://www.nfcmag.com/article/4027.html作者为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进入专题: 民主 法治 治理 。
在上述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才可能生发出林林总总的不同民主模式,比如英国的议会至上模式,美国的法定三权分立实权元首直选模式,欧洲一些国家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等,但所有真正的民主都必须首先符合那些基本条件。(七)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民主反对者用许多民主化社会的社会灾难和乱象来攻击民主,民主支持者则用威权社会也有同样的乱象来反唇相讥,但从逻辑上讲,这最多等于是说你说我不好,你也好不到哪里去,却不能说明我比你更好。在这个过程中,有利于民主的一些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也有心无心地被建立,从而为平稳地向全面民主过度创立条件。美国的奴隶制和种族隔离一开始就和民主相安无事,其废除也并非是民主投票的结果。
很清楚,法治的概念是一个自成一体的体系。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反对民主的阵营大体上非常维护建制,但官方和官方学者在目标上和渐进民主派最为接近。如果没有按法律的要求处理公共事件,即便最终效果是好的,也要对有关的人员追究一定的责任,因为我们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
所以法治政府建设要根据公民对政府不断提高的要求,持续进行,并不断完善发展其内涵和理念。还有,比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再比如,尽快建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让老百姓了解政府的行为,并必要的参与政府的行为。如果要制定更加科学的考核规范,法治内容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放在里面。现在,我国政府对违法者的惩处非常不到位,违法者没能得到应有的惩治,这会使违法行为滥化。
要让违法者明白在市场经济中,违法的成本太高,因违法获取的收益太低,让他不得不去遵守法律。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公民,因为网络能够引导舆论的导向,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它、规范它,让网络向一个正向发展。
针对法治政府的建立,理论网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教授。目前我们有很多腐败案件是通过网络发现,进而深入调查打击了腐败分子,可见网络的作用是很大,也很有效果的。当前,在领导干部培训过程中仅仅加强法治培训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记者:田旭 进入专题: 法治政府 中国梦 。
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很不安全的环境中,政府违法滥用公权力,正义得不到伸张,那么一个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无法实现自己的梦,最终中国梦也就无法实现。梦能够展现很好的未来,每个人都要扎扎实实地去做,政府更要去扎扎实实地去规范、去推动,只有这样才能不让每个人的梦成为泡影,才能最终真正实现中国梦。记者: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与以往历次修改相比,突出地强调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念,即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行政权力,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王勇:我们当然要在宪法里面规定公民权利,但是,要意识到,在一个国家中不仅仅公民的权利意识重要,而且公民的义务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更为重要。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中国梦,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构想,而中国梦的生长必须要植根于法治中国。
良好的秩序能提供给我们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每个人、每个企业去实现自己的梦。比如,针对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有了行政诉讼,即有了民告官方面的法律制度。
权利当然要保障,包括公民本身对维权方面的保障,政府不能干预、侵犯公民的这种权利,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公民本身的义务意识。采用严厉的惩治,会使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是神圣的,国家对于规则的维护是坚定、到位的。
对政府来说,所依的法主要是属于行政法范畴内的法。在这方面,一方面不能太着急,另一方面还得加大推动的决心和勇气,对此,我们对这一届新的政府充满期待。所以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这是增强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信任的很重要措施。另外,我们一直呼吁行政程序法尽快出台。因为监督政府的渠道越多越好,力量越大越好,这样会使得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够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依法行政。此外我们可以发挥网络的力量,公民利用网络的力量也可以对政府实施监督。
行政法有比较固定的原则,比如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基本原则统帅了行政法的整体内容,而行政应急性原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但是对于网络,一方面政府要去规范引导,对于那些恶意乱发信息者要给予打击,但对于那些真正的想要借助于网络揭示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又有相对比较准确证据的,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重要的信息来源、突破口,去深入调查,对关注这一事件的公民有个交代。
为什么法治政府与中国梦有很重要的联系呢?因为法治政府是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服务的。造成这样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执法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会有人情来干预执法,甚至公权力与私权力非法交易。
美国法学家波登·海梦曾经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这说明,我们并没有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所以,在实质要件上,它也是在发展的。在形式要件方面,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虽然有一些法律还没有出台,但是许多基本的法律都有了。一旦出现滥用职权、贪污腐化的问题,通过发挥媒体作用,会有利于打击腐败,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
要让违法者意识到这一点,在现实中就需要对每一个违反法律秩序的个案从严惩处,这样才会使守法者信任法治,形成法律至上的文化氛围。同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相辅相成的。
这正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结合。实质要件是指,政府的公务员不仅要有依法行政的理念,而且在具体的行为过程当中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本身应有的目的和意义,在落实和执行方面能保证行政既合法同时又合理。
法治政府的理念树立起来之后,需要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在政府行政行为中,还要检验其行为是否既合法又合理。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王勇: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当然需要纳入到法制的环节当中,应该有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
要让违法者意识到这一点,在现实中就需要对每一个违反法律秩序的个案从严惩处,这样才会使守法者信任法治,形成法律至上的文化氛围。在形式要件方面,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如果政府需要遵循的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等必备的法律都没有,单从形式要件上,就不能称这样的政府为法治政府。针对法治政府的建立,理论网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教授。
记者:有专家认为法治中国建设应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王勇:当代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应当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建设作为一个指标,不能只看GDP。二十年前想要达到的标准和现在想要达到的标准以及未来二十年要达到的标准肯定会有层次性的差别。
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这主要包括政府的职权合法,职权的来源合法,政府职权的运行合法,对政府职权的监督合法等。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中国梦,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构想,而中国梦的生长必须要植根于法治中国。
以上可以称作法治政府的形式要件,有没有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检验这个政府是不是法治政府。我们梦的实现,单靠我们个人不一定能够达成,需要借助于外在的力量,那么在这个时候政府就起到一个根本性的作用。